大连长海县工商所验照通知
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工商所验照。
截至目前仍有部分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接受验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办理验照的个体工商户须向我局提交验照材料,补办验照手续。逾期仍未接受验照的,我局将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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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长海县工商所验照通知